春暖寅虎 情满原君——我所召开2010年房地产行业重要客户新春茶话会
  我所被评为“2009年度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”
  青岛电视台《生活在线》栏目聘请我所为长期“法律后援”单位
更多 ..  


服 务 流 程 图


 

如果您办理的是诉讼案件 如果您办理的是非诉讼案件


 
委 托 须 知

    一、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,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,统一收费并按规定如实出具发票。收费发票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。
    二、律师收费标准依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。按规定协商收费的,必须订立收费协议书或在委托合同书内注明。
    三、委托人应如实地向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,委托人隐瞒事实的,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。
    四、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,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,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。
    五、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委托合同的,已交付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。

 

 

 
  地址: 山东青岛海尔路中惠雅园    A座1103室
邮编: 266100
传真: 0532-88963288
服务热线: 0532-88963266
 
 
走近原君  /  服务领域  /  专业团队  /  品牌推介  /  电子期刊  /  联系我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