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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 务 流 程 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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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如果您办理的是诉讼案件 |
如果您办理的是非诉讼案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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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 托 须 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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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,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,统一收费并按规定如实出具发票。收费发票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。 二、律师收费标准依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。按规定协商收费的,必须订立收费协议书或在委托合同书内注明。 三、委托人应如实地向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,委托人隐瞒事实的,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。 四、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,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,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。 五、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委托合同的,已交付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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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 山东青岛海尔路中惠雅园 A座1103室 邮编: 266100 传真: 0532-88963288 服务热线: 0532-8896326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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